主旨:所報××鋼鐵公司補運進口短裝貨物押放逾1年始檢具經濟部工業局試車證明文件,向高雄關稅局申請免稅及退稅執行發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貨物既係機器設備,其短裝貨物補運進口部分,依進口貨物短卸溢卸短裝溢裝處理細則第6條第1項第3款(編者註:現規定於「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6條)暨關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以下同)第2項規定,如納稅義務人於安裝就緒試車後(編者註:改為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檢具生產主管機關(編者註:現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試車日期之文件申請核辦,縱其提出該試車日期之文件逾原貨物進口後1年,仍
准依關稅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