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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退換新品因原規格已不生產而更換者准補徵差額稅款放行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103659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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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進口商進口貨物以到貨規格品質不符,依關稅法第29條(編者
註:現行法第51條)規定,申請報備後,因原規格型號國外廠商不再生產,申請以另一規格賠償掉換免稅進口乙案,如經國外廠商同意掉換並經海關查核屬實,並符合簽審規定者,同意補徵兩者差額稅款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