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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由公證公司賠償重新進口可視同由國外廠商賠償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19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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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公司於65年1月16日報運進口之油管○○公尺,因品質不合,前經本部核准調換新品進口免稅,茲既經判決由××公證公司負責賠償,並按CIF價款折算新台幣由中信局開狀結匯,重新向國外價購進口,可視同由國外廠商賠償,比照關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規定,對該項賠償進口貨物免稅。惟原進口不合格品,如不復運出口時仍應由關依規定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