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由公證公司賠償重新進口可視同由國外廠商賠償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19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中國石油公司於65年1月16日報運進口之油管○○公尺,因品質不合,前經本部核准調換新品進口免稅,茲既經判決由××公證公司負責賠償,並按CIF價款折算新台幣由中信局開狀結匯,重新向國外價購進口,可視同由國外廠商賠償,比照關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規定,對該項賠償進口貨物免稅。惟原進口不合格品,如不復運出口時仍應由關依規定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