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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所稱機器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19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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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關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43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40、41條)規定所稱「機器」,指進口之整台機器,包括其零配件。但不包括並未進口機器僅進口零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