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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稅率變更不影響由國外廠商賠償調換或補運進口之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06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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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依關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及「進口貨物短卸溢卸短裝溢裝處理細則」(編者註:現規定於「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6條」)規定,因損壞、規格或品質不符、短裝或短卸,而由國外廠商賠償、掉換或補運,由於原案進口時均已核估徵稅,該項賠償、掉換或補運進口之貨物經核相符准予免徵關稅進口,縱遇稅率變更,應不再予調整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