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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遠洋漁船船員之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904706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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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14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11條)所稱遠洋漁船船員,係指經核准在國外基地作業或與國外進行漁業合作漁船在國外作業半年以上,且曾泊靠外國港口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