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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貿易屆滿2年之計算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39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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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輪,經交通部核准出售解體,其經營貿易既已逾兩年,准予免繳關稅。說明:二、關稅法第26條第13款(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第12款)所稱「經營貿易屆滿2年」之計算,原則上以自該輪取得我國國籍之日(依交通部規定即該輪持憑接船懸掛國旗之臨時國籍證書所載填發日)起,至向交通部申請解體之日止為準。惟雖已提出申請,但仍繼續營運經查明屬實者,以其實際營運日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