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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進口機器設備送國外修理復運進口未變更用途者其修理費用免徵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803295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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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關稅法第2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第6款規定免稅進口之機器設備,因故送往國外修理,復運進口時,符合原免稅規定要件,且未轉讓或變更原有免稅用途,經主管機關證明屬實,並經海關查核無訛者,其有關修理費用免徵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