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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署立醫院非學術研究機構進口教育研究用品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305591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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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台灣省立××醫院(編者註:已改為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為辦理「醫療光卡實驗計畫」進口「光卡讀寫機」7台,申請免徵關稅一案,與關稅法及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編者註:現行「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以下同)規定不合,未便同意。說明:二、查依關稅法第2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第6款及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第1條前段規定,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免稅。本案台灣省立××醫院依其組織規程第1條雖訂有「醫學研究」,惟其設立性質似為「醫療服務」,尚難認定為「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因非屬教育研究用品免稅單位,所請免稅一節,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且亦無其他規定可予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