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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縣立體育場為社會教育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11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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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協助新竹縣立體育場委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結匯進口「電腦測風儀」1座,可否依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編者註:現行「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之規定予以免稅乙案。說明:二、查中華民國田徑協會為一民間體育團體,不能視為教育機構,其進口體育器材申請免稅案件應依照關稅法第2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第6款「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隊訓練及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免稅」之規定辦理。三、台灣省新竹縣立體育場暨其他省市、縣立體育場為各該地區之社會教育機構,其進口體育器材申請免稅案件,准依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