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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派赴沙烏地阿拉伯醫療團團員返國攜帶自用家庭電器進口不能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96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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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署(編者註:行政院衛生署)薦派赴沙烏地阿拉伯霍埠及吉達兩綜合醫院服務醫療團團員在沙國服務並依工作合約任滿返國者,其在沙期間自用家庭電器攜帶進口,請比照「政府機關駐外人員回國攜帶自用物品免稅辦法」(編者註:現行「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辦理免稅一案,經核其性質非屬關稅法第2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第3款規定免稅之範圍,未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