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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又裁定終止者仍不得解除其負責人之出境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503140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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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宣告破產後,因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又經法院裁定破產終止,核與「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5款、第6款規定不符,應不准解除該公司負責人之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