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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謂欠繳稅款應不包括關稅之滯納金在內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6468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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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所稱之「欠繳稅款」,應不包括關稅之滯納金在內,本部73年10月24日台財稅第61849號函說明四有關「欠繳稅款」範圍之釋示,僅適用於內地稅之處理。說明:二、按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滯納金,依現行關稅法尚無得限制其出境之規定。所報××公司滯欠關稅既經徵起,雖該公司尚滯欠商港建設費及滯納金,惟在現行關稅法有關條文規定未修正前,即無繼續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之法律依據,應報請核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