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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假扣押與提供擔保不同不得作為解除出境限制之原因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22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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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應繳之關稅或罰鍰已逾繳納期限而未繳納時,即得依關稅法第25條之1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第48條第5項)規定函報本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俾追繳欠稅或罰鍰工作之有效達成。至假扣押僅係保全程序之一種,經假扣押後,對扣押標的物並無物權擔保之效力,故與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同,自不能因已假扣押欠繳關稅納稅義務人或欠繳罰鍰之受處分人之財產,而解除其出境限制。

(依財政部111/11/11台財關字第1111028469號令,本函令未經編入111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自112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