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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救濟補稅案件於延誤通知書所定期限繳納始應加徵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706391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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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關稅法第25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7條)第3項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此通知書性質上並非另一行政處分,而係對原關稅法第2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3條)之稅款繳納證變更其繳納期限,故納稅義務人對此通知書所定期限如有延誤,始有關稅法第4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4條)加徵滯納金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