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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案件復查之申請以掛號郵寄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100242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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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務復查案件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受理機關提出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提出者,以受理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