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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案件復查之申請以掛號郵寄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100242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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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復查案件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受理機關提出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提出者,以受理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