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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繳現或記帳進口零組件按整體貨物以統一稅則計稅者可辦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801092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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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廠商以繳現或記帳方式進口供加工外銷之零組件,如依關稅法第2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7條)之規定,按整體貨物以統一稅則分類計稅,而該統一稅則號別非屬取消退稅項目者,除本函說明二另有規定外,准依貴司署意見辦理。說明:二、類此案件(不論係繳現或記帳方式進口),應由廠商於出口報單上報明其加工出口所使用。進口原料,係保持統一稅則分類進口之整體貨物型態,並經出口地海關查明屬實者為限,始准辦理退稅。但在本函發布前已出口案件,不受限制。
附件:海關總稅務司署78/03/24台部徵第0262號函
主旨:廠商以繳現方式進口供加工外銷之零組件,如依關稅法第2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1條,以下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7條,以下同)之規定,按整體貨物以統一稅則分類計稅,而該統一稅則號別非屬取消退稅項目者,謹建議一律比照鈞部台財關第780066229號函核示,准免適用取消退稅之規定辦理,報請核示。說明:二、查廠商進口示波器等測試儀器之零組件,如依關稅法第2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規定,按整體貨物以統一稅則分類計稅並准予記帳者,業經鈞部以台財關第780066229號函核示准予免適用台財關第770730309號函取消退稅之規定在卷。本案××實業有限公司以繳現方式進口DC FAN MOTOR KIT供加工冷卻扇外銷,進口時亦係按統一稅則分類計稅,而該統一稅則號別非屬取消退稅項目,與○○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示波器等測試儀器之零
組件情形類似,僅適用之納稅方式不同,此類繳現案件,擬請一律比照鈞部台財關第780066229號函意旨,准免適用取消退稅之規定,俾資執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