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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進口測試儀器零組件按整體貨物計稅者不適用取消退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800662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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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進口示波器等測試儀器之零組件,如依關稅法第2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7條)之規定,按整體貨物以統一稅則分類計稅,並准予記帳者,應不適用關於取消退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