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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租賃使用期限屆滿前已檢具證明申請免稅者仍准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403061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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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關稅法第17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8條)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如於租賃或使用期限屆滿前,已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核發免稅證明文件之權責機關申請免稅而經核准者,仍准免稅,並發還其已繳之關稅差額保證金或解除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