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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約規定免費供應使用仍應按租賃費或使用費核估完稅價格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45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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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按租賃費或使用費核估完稅價格案件,雖其合約規定係免費供應使用,仍應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7、18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1、22條,且部分內容已納入本法第38條)之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說明:為楠梓加工出口區××機車公司將其區內模具運往課稅區委託廠商為其加工產品應如何核估完稅價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