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30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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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所稱運往國外加工貨物不以國產貨物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000121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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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按關稅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37條第1項,以下同)第2款所稱運往國外加工貨物,尚不以國產貨物運往國外加工者為限,凡經查明貨物係由國內運往國外加工者,加工貨物復運進口時完稅價格之核估,均得依關稅法第16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0條第4項)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