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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法所稱運往國外加工貨物不以國產貨物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000121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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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關稅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37條第1項,以下同)第2款所稱運往國外加工貨物,尚不以國產貨物運往國外加工者為限,凡經查明貨物係由國內運往國外加工者,加工貨物復運進口時完稅價格之核估,均得依關稅法第16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0條第4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