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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國外加工運回國內再加工出口如符規定可申請沖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807838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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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以委託國外加工至(半)成品再運回國內從事簡單再加工出口,如符合左列條件者,可依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有關規定,逕向海關申請辦理沖退稅:(一)進口之加工(半)成品非屬取消退稅項目,且非按加工費課稅(即按全額課稅)者。(二)運回國內後確有再加工之行為,並經貴部工業局訂有原料核退標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