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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不結匯出口之國產零件加裝在汽車上復運進口非屬裝配加工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28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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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公司進口韓國小汽車,其中以國產零件不結匯出口裝配後復運進口部分,申請免徵進口稅捐一案,核與現行規定不合,未便照辦。說明:二、公司以國產零件運往國外,再原貨加裝在所擬購買之小汽車上復運進口,核與關稅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7條)規定之「裝配」、「加工」情形不同,所請免徵該部分進口稅,於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