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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美商提供電腦軟體樣品供出口登錄使用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222931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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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美商就我軟體出口檢驗制度,提供電腦軟體樣品供登錄,是否可視為貨樣予以免稅一案,復如說明。說明:二、進口之電腦軟體既非供交易或製造上參考之物品,且其價值超過新台幣12,000元,依關稅法第26條第10款(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第9款)所稱之貨樣予以免稅,於法似有未合。惟其所錄資料價值,如與磁帶、磁盤本身之價值可區分者,可依本部75年12月5日台財關第7506070號函規定辦理,如無法區分者,則應依關稅法第12條至第12條之6(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至第35條)有關規定核估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