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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41021111號公告,經濟部經貿字第10402618490號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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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之認定,依下列基準辦理:

(一) 出版品:依發行事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與臺灣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家、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合作發行,以投資額最大者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

(二) 電影片及其轉錄之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國產電影片及其轉錄之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依文化部公告之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認定之;非國產電影片及其轉錄之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以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超過主要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之國籍或地區認定之;無法依前開規定認定時,依下列各目規定依序認定其原產地:

1、以電影片出品之一之國籍或地區,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導演及編劇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國籍或地區同一者,認定之。

2、以電影片出品之一之國籍或地區,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國籍或地區人數最高之國籍或地區相同者認定之。

3、以電影片投資額最大之投資者所屬國籍或地區認定之。

4、以電影片標示之出品同一國籍或地區最多數者認定之。

5、從其標示之電影片製作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所屬國籍或地區認定之。

(三) 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以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超過主要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或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製作人、導播(演)及編劇超過前開職務總人數三分之一,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無法依前開規定認定時,依下列各目規定依序認定其原產地:

1、從其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國籍或地區人數最高者。

2、從其製作人、導播(演)、編劇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國籍或地區總人數最高者。

3、從其製作人及導播(演)之同一國籍或地區總人數最高者。

4、從其標示之節目製作事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所屬國或地區。

三、進口各該貨品之重製品,其產地從原貨品。

四、本基準規範之貨品,其原產地認定遇有疑義時,進口地海關得請求文化部協助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