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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大蒜等8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3055064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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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大蒜等8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公告事項:自即日起下列各項貨物,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一)大蒜(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球、瓣、去膜)。(二)香菇(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切絲、調製)。(三)竹筍(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切絲、調製)。(四)梅(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調製)。(五)李(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調製)。(六)茶葉(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發酵、未發酵)。(七)稻米(不論去殼、輾碎、片、粒、粉)。(八)花生(不論去殼、去膜、片、粒、粉)。(經濟部經貿字第09402600810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