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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公司進口飛機緊急修護零件之報關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11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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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航空公司空運進口飛機緊急修護零件,因時間急迫不及繕送艙單者,准由各該公司先向海關出具報告詳列貨品名稱、數量由關押送至待修飛機上,俾減少修護時間,但仍應依照「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27條之規定,向海關辦理補列艙單手續,並依關稅法第5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6條)規定,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起15日內,補遞報單辦理進口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