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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稅則號別申報有誤經更正通知補稅之4個月內得檢具證明申請減免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300053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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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通關時申報之稅則號別有誤,經海關更正稅則號別並通知補繳稅款,自接獲海關通知之日起4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減、免關稅者,除涉有違章情事外,其溢繳之關稅准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