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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屆期」指納稅義務人未在海關規定期限檢具減免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004977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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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發之免稅證明文件,其生效日期應以該會發文日期為準,抑或以海關收文日期為準,海關在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說明:二、按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未即時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逾期(編者註:已改為「屆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為關稅法第5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18條)第3項所明定。上開所稱「逾期未補辦者」,應指納稅義務人未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檢具減免有關證明文件與海關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