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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申報有誤應予更正者依先放後核通關方式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6417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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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便利進口貨物通關,所報對於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運費、保險費、稅則號別或稅率有誤應予更正者,及報關人誤用匯率或計算錯誤或報單誤繕應更正完稅價格者,准由進口地海關核實更正後,仍依「先放後核」通關方式辦理乙案,准予備查。說明:二、本案所報處理方式應以未構成違章案件者,始有其適用。

(本部 107年12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71020522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