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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先放後核案件應補稅款者以核定1次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36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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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依現行關稅法第5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18條)規定採行「先放後核」通關方式按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稅則號別及完稅價格先行徵稅驗放,海關於事後審查時,如有應補稅款者,以核定1次為限。
(本部 107年12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71020522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