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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提供之發票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01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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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依關稅法第7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7條)規定,於報關時提供之發票,如已依同法第8條規定詳細載明貨物名稱、牌名、數量、品質、規格、型式、號碼、單價、運費、保險費及其他各費(編者註:上開規定業已刪除)者,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