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立委請求提供報關資料如依法定程序並經院會同意後可配合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205046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立法委員請求提供關稅法第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2條)所規定之各項報關資料一節,為兼顧海關依法對於報關資料之保密責任,及立法委員執行調閱之權利,宜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於立法院成立之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並經院會同意後再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