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清算有應退營業稅款應先抵繳積欠之內地稅餘額再由關稅受償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612166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實業有限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關稅,嗣該公司因歇業進行清算,有關其應行退還溢付留抵之營業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抵繳積欠之內地稅後,如有餘額,再由關稅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