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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運承攬運送業者得以自己名義報運列為艙單收貨人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000197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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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於承攬未確定收貨人之貨物時,若接受國外業者委託而以承攬業之名義向海關報運進儲保稅倉庫,既經交通部解釋為屬海運承攬運送業之業務範圍,當得以其自己名義報列為進口艙單所載收貨人,惟該承攬運送業者應依關稅法規定負收貨人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