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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押匯銀行經國貿局同意以自己名義辦理報關納稅免代原進口人繳納欠稅罰鍰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87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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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承作進口押匯,如進口人未能還款贖單,該銀行經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意更改輸入許可證或准其憑原證進口,並以自己
名義辦理報關納稅手續者,免責令指定銀行代為付清原進口人所有欠繳海關稅捐、罰鍰或其他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