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押匯銀行經國貿局同意以自己名義辦理報關納稅免代原進口人繳納欠稅罰鍰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87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指定銀行承作進口押匯,如進口人未能還款贖單,該銀行經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意更改輸入許可證或准其憑原證進口,並以自己
名義辦理報關納稅手續者,免責令指定銀行代為付清原進口人所有欠繳海關稅捐、罰鍰或其他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