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9: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商港法拍賣貨物之拍定人應繳納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04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各港務局於依商港法第16條規定拍賣打撈清除港區內之沈船、物資、漂流物及依同法第21條規定會同海關拍賣逾期未領取,由查封船舶卸下之貨物時,均應於拍賣公告中加註說明「拍賣標的物如為未稅貨物者,拍定人應自行負責向海關辦理報關及納稅手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