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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商港法拍賣貨物之拍定人應繳納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04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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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各港務局於依商港法第16條規定拍賣打撈清除港區內之沈船、物資、漂流物及依同法第21條規定會同海關拍賣逾期未領取,由查封船舶卸下之貨物時,均應於拍賣公告中加註說明「拍賣標的物如為未稅貨物者,拍定人應自行負責向海關辦理報關及納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