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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滯納關稅貨物經法院拍賣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85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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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動產,有滯納關稅並設定有動產抵押權之情形者,其未繳關稅情形,應於拍賣公告內予以載明,並敘明應由買受人繳納關稅始予點交,業經司法行政部函告台灣高等法院轉行各法院照辦。
附件:司法行政部67/07/22台(67)函民字第06392號函
主旨: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動產,有滯納關稅並設定有動產抵押權之情形者,其關稅之處理,仍希參照本部65年11月15日台(65)函民字第09982號函辦理。說明:按執行法院就拍賣標的物未繳關稅情形,於拍賣公告內予以載明,並敘明應由買受人繳納關稅始予點交者,此項記載即為拍賣條件之一,其於拍定後或交由債權人承受時,即可據以命買受人或承受人依該條件履行,自不致與強制執行程序中之債權發生孰應優先受償之問題。又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應買或承受之先,既經斟酌該項關稅應繳數額,以決定其出價多寡或承受與否之意思,對之當無損害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