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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會以其名義代會員申辦記帳、稅務事項,涉有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所定之業務情事,應依記帳士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以該公會為處罰對象;如其同時違反商業團體法第67條規定,應一併移請主管機關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5161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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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同業公會以其名義代會員申辦記帳、稅務事項,涉及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法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所定業務情事者,應依記帳士法34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會予以處罰;如其同時違反商業團體法67條規定,應一併移請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