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供餽贈或自用(含展覽品)之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進口時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一)菸:捲菸五條(一、○○○支)、雪茄一二五支、菸絲五磅。 (二)酒:五公升。
二、超過前開數量限制,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
三、依上開方式進口之菸酒,進口後不得作營業用途使用,本規定自九十一年元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