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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少量進口洋菸酒免許可執照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10375275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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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口供餽贈或自用(含展覽品)之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進口時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一)菸:捲菸五條(一、○○○支)、雪茄一二五支、菸絲五磅。
(二)酒:五公升。

二、超過前開數量限制,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

三、依上開方式進口之菸酒,進口後不得作營業用途使用,本規定自九十一年元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