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所謂「年產量限制」,因酒類之不同而有不同規定,業者可任意生產各種酒類,惟若生產二種以上之酒類,各種酒類生產量須依比例減少,即各該酒類占其年產量上限之比例總合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
二、 |
依法設立之農會、農業產銷班、合作社、農場、休閒農場等農業組織之酒製造業者酒類年產量限額如下:
(一)啤酒類:六萬公升。
(二)水果釀造酒類:十萬公升。
(三)穀類釀造酒類:五萬公升。
(四)其他釀造酒類:二萬公升。
(五)白蘭地及其他蒸餾酒:三萬公升。
(六)威士忌及白酒:六千公升。
(七)再製酒類:一萬公升。
(八)米酒類:三萬公升。
(九)料理酒類:三萬公升。
(十)其他酒類:六千公升。
(十一)酒精類:不得產製。
前述酒類產品經檢附可資證明其用料來源全部係使用國內農產品原料製成之證明文件者,該外銷數量免列入其年產量限額計算。 |
三、 |
其他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酒製造業者酒類年產量限額如下:
(一)啤酒類:六萬公升。
(二)水果釀造酒類:四萬公升。
(三)穀類釀造酒類:二萬公升。
(四)其他釀造酒類:二萬公升。
(五)蒸餾酒類:六千公升。
(六)再製酒類:六千公升。
(七)米酒類:二萬公升。
(八)料理酒類:三萬公升。
(九)其他酒類:六千公升。
(十)酒精類:不得產製。 |
四、 |
本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財庫第○九○○三五一三三○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