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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九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6109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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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九十九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九十九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3厘,超過部分
   不予認定。

二、九十九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
    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
    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
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
    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
    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
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
    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