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未辦理決清算申報應否處以短漏稅罰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2206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所得稅法110條第2項處罰之規定。但嗣後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