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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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所需檢附之「產地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九二○三○○七○七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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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酒進口業者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所需檢附之產地證明,除原產地(國)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外,出口地(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產地證明文件亦可送本部備供查核。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