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統分為外部版及內部版,外部版開放外界查詢,內部版提供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同仁以辦公室電腦進入使用;另置主管法規資料管理維護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版),專供辦理本系統資料維護。各版網址如下:
(一)
外部版:http://law-out.mof.gov.tw/。
(二)
內部版:http://law-in.mof.gov.tw/。
(三)
通報版:http://law-management.mof.gov.tw/。
三、各機關(單位)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主管法規(以下簡稱法規異動)時,除應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規定,向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辦理通報、確認外,並應依本要點規定,向本系統辦理通報、整編。
四、各機關(單位)應指定同仁一名擔任本系統管理維護窗口,負責聯繫溝通;窗口異動時,應於異動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依附件一格式以電子郵件寄i0@mail.mof.gov.tw或傳真Ο二-二三四一九六六四通知本部法制處。
五、各機關(單位)辦理本系統法規異動通報及整編時,應憑帳號、密碼至通報版辦理。
進入通報版所需帳號,由本部法制處統一配發,各機關(單位)就獲配帳號有新增或刪減需求時,請洽本部法制處辦理。帳號鎖碼時,亦同。
六、各機關(單位)之法規異動時,除法規具有機密性或敏感性者以外,均應確實依下列規定時限辦理本系統通報、整編作業:
(一)法律:自總統公布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整編。
(二)法規命令:自該法規命令發布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整編。
(三)行政規則:
1.第一類行政規則:自該行政規則分行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通報及整編。
2.第二類行政規則:自該行政規則發布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整編。
法律、法規命令及第二類行政規則,應同時建置於本系統外部版及內部版;第一類行政規則,除具有全國各機關一體適用性質,應同時建置於外部版及內部版者外,得僅建置於內部版。
前二項所稱第一類行政規則,指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本部行政規則;所稱第二類行政規則,指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本部行政規則。
七、條列式法規已原始建置於本系統者,整編時原排版格式毋需更動;其屬新增者,法規名稱格式以二十號標楷體為原則,法規條文格式以十四號標楷體,單行間距二十三為原則。「立法沿革」欄之用詞,請參考附件二辦理。
八、各機關(單位)函轉總統公布之本部主管法律及行政院發布之本部主管法規、或自行發布法規命令或發布(分行下達)行政規則時,均應以副本(法律及法規命令案含附件,行政規則案不含附件)副知本部法制處,並知會所屬機關(單位)之本系統管理維護窗口。
九、各機關(單位)辦理本系統之管理維護,由本部法制處就下列重點隨時查核、記錄缺失,並不定期簽報、函轉週知、或提報本部業務會報檢討,以維護本系統之完整性、正確性及時效性:
(一)是否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通報及整編。
(二)通報及整編之法規資料是否正確。
(三)是否依第八點規定副知本部法制處及知會所屬機關(單位)之管理維護窗口。
(四)是否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發布或分行下達。
(五)是否依第四點規定,於管理維護窗口異動時,通知本部法制處。
(六)其他法規異動通報或整編之相關事項。
十、本部同仁使用本系統查詢,如發現有本部主管法規漏未收錄、逾期未更新或其他錯漏等情事,請隨時通知各法規主管機關(單位)或其管理維護窗口、或以電子郵件寄i0@mail.mof.gov.tw或傳真Ο二-二三四一九六六四通知本部法制處,俾利儘速補正。
附件一
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各機關(單位) 管理維護窗口表
填表機關(單位):
註:權責單位請填窗口同仁受指派時之所屬單位(如科、室等),以備擔任窗口同仁調整職務時,仍有負責單位。
附件二
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立法沿革」用詞例示表
新訂
|
法律
|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18841 號令制定
|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704510980 號令(函)訂定
|
修正
|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 號令(函)修正
|
廢止
|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 號令廢止
|
停止適用
|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 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