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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中「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九一○三○六七二八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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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中「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係指「一千毫升之再製酒液,以攝氏一○五度蒸發方式去除酒中所含酒精及水後,其殘留下來之不揮發物質,重量不低於二十克(g/L)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