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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申報│財務報表非經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
│書項次 │案件 │案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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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後純益 │一、申報之數額<當年度│一、申報之數額<會計│
│ │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 師財務簽證稅後純│
│ │ 理之稅後純益之差額│ 益之差額,依違章│
│ │ ,依違章論罰。 │ 論罰。 │
│ │二、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二、申報之數額=會計│
│ │ 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 師財務簽證稅後純│
│ │ 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 益之金額,惟經主│
│ │ 得,且營利事業同年│ 管機關查核通知調│
│ │ 度稅後純益亦同步發│ 整者,申報之數額│
│ │ 生短漏情形者,依違│ <調整更正後數額│
│ │ 章論罰;惟營利事業│ 之差額,依違章論│
│ │ 同年度未分配盈餘申│ 罰。 │
│ │ 報之稅後純益,於稽│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
│ │ 徵機關調查該筆短漏│ 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 │ 報所得之調查基準日│ 經稽徵機關核定短│
│ │ 前,已依稅捐稽徵法│ 漏報所得,且經通│
│ │ 第 48 條之 1 規定│ 報主管機關查核通│
│ │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 知調整之稅後純益│
│ │ 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 亦同步發生短漏情│
│ │ 款者,免予移罰。 │ 形者,依違章論罰│
│ │ │ ;惟營利事業同年│
│ │ │ 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 │ │ 之稅後純益,於稽│
│ │ │ 徵機關調查該短漏│
│ │ │ 報所得之調查基準│
│ │ │ 日前,已依稅捐稽│
│ │ │ 徵法第 48 條之 1│
│ │ │ 規定,自動向稅捐│
│ │ │ 稽徵機關補報並補│
│ │ │ 繳所漏稅款者,免│
│ │ │ 予移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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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於 94 年│申報之數額<94 年度或│申報之數額<94 年度│
│ 度或以後年度│以後年度實際依規定限制│或以後年度實際依規定│
│ 依所得稅法第│或提列之盈餘於限制原因│限制或提列之盈餘於限│
│ 66 條之 9 │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
│ 第 2 項第 5│結束前未由股東會決議作│會計年度結束前未由股│
│ 款及第 7 款│分配之金額之差額(即短│東會決議作分配之金額│
│ 規定限制或提│列數),依違章論罰。 │之差額(即短列數),│
│ 列之盈餘,於│ │依違章論罰。 │
│ 限制原因消滅│ │ │
│ 年度之次一會│ │ │
│ 計年度結束前│ │ │
│ 未作分配之金│ │ │
│ 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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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減:彌補以往│申報之數額>以「當年度│申報之數額>以「當年│
│ 年度之虧損。│稅後純益」實際彌補以往│度稅後純益」實際彌補│
│ │年度之虧損之差額(即虛│以往年度之虧損之差額│
│ │列數),依違章論罰。 │(即虛列數),依違章│
│ │ │論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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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彌補經會計師│一、次一年度財務報表非│一、次一年度財務報表│
│ 查核簽證之次│ 經會計師簽證者,無│ 非經會計師簽證者│
│ 一年度虧損額│ 本項之適用,如申報│ ,無本項之適用,│
│ 。 │ 之數額>0 之差額(│ 如申報之數額> 0│
│ │ 即虛列數),依違章│ 之差額(即虛列數│
│ │ 論罰。 │ ),依違章論罰。│
│ │二、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二、次一年度財務報表│
│ │ 會計師簽證者,申報│ 經會計師簽證者,│
│ │ 之數額>會計師簽證│ 申報之數額>會計│
│ │ 次一年度稅後純損之│ 師簽證次一年度稅│
│ │ 差額,依違章論罰。│ 後純損之差額,依│
│ │ │ 違章論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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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已由當年度盈│申報之數額>由當年度股│申報之數額>由當年度│
│ 餘分配之股利│東會決議盈餘分配之股利│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之│
│ 淨額或盈餘淨│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差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
│ 額。 │依違章論罰。但屬計算式│差額,依違章論罰。但│
│ │小數點尾差產生者,不予│屬計算式小數點尾差產│
│ │處罰。 │生者,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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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已依公司法或│申報之數額>由當年度稅│申報之數額>由當年度│
│ 其他法律規定│後盈餘實際提列數之差額│稅後盈餘實際提列數之│
│ 由當年度盈餘│(例如:減除非當年度盈│差額(例如:減除非當│
│ 提列之法定盈│餘所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年度盈餘所提列法定盈│
│ 餘公積,或已│股東會議事錄並未決議提│餘公積、股東會議事錄│
│ 依合作社法規│列法定盈餘公積而逕予減│並未決議提列法定盈餘│
│ 定提列之公積│除)(即虛列數),依違│公積而逕予減除)(即│
│ 金及公益金。│章論罰。 │虛列數),依違章論罰│
│ │備註: │。 │
│ │一、如盈餘未彌補虧損即│備註: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一、如盈餘未彌補虧損│
│ │ ,依經濟部函釋係屬│ 即提列法定盈餘公│
│ │ 股東會決議無效,須│ 積者,依經濟部函│
│ │ 回復原狀,故無涉是│ 釋係屬股東會決議│
│ │ 否違章。 │ 無效,須回復原狀│
│ │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或│ ,故無涉是否違章│
│ │ 特別盈餘公積係將保│ 。 │
│ │ 留盈餘加以限制或凍│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結,且股東可扣抵稅│ 或特別盈餘公積係│
│ │ 額帳戶應減除所含之│ 將保留盈餘加以限│
│ │ 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 制或凍結,且股東│
│ │ 所得稅額,故原則上│ 可扣抵稅額帳戶應│
│ │ 除掌握確實證據(如│ 減除所含之當年度│
│ │ :減除非當年度盈餘│ 已納營利事業所得│
│ │ 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 稅額,故原則上除│
│ │ 積、股東會議事錄並│ 掌握確實證據(如│
│ │ 未決議提列法定盈餘│ :減除非當年度盈│
│ │ 公積而逕予減除)外│ 餘所提列之法定盈│
│ │ ,不予處罰。 │ 餘公積、股東會議│
│ │ │ 事錄並未決議提列│
│ │ │ 法定盈餘公積而逕│
│ │ │ 予減除)外,不予│
│ │ │ 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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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依本國與外│申報之數額>由當年度稅│申報之數額>由當年度│
│ 國所訂之條│後盈餘實際提列或限制金│稅後盈餘實際提列或限│
│ 約,或依本│額之差額(即虛列數),│制金額之差額(即虛列│
│ 國與外國或│依違章論罰。 │數),依違章論罰。 │
│ 國際機構就│ │ │
│ 經濟援助或│備註: │備註: │
│ 貸款協議所│第 9 項次備註二準用之│第 9 項次備註二準用│
│ 訂之契約中│。 │之。 │
│ ,規定應提│ │ │
│ 列之償債基│ │ │
│ 金準備,或│ │ │
│ 對於分配盈│ │ │
│ 餘有限制者│ │ │
│ ,其已由當│ │ │
│ 年度盈餘提│ │ │
│ 列或限制部│ │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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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已依公司或│申報之數額>由當年度稅│申報之數額>由當年度│
│ 合作社章程│後盈餘分配並實際給付金│稅後盈餘分配並實際給│
│ 規定由當年│額之差額(即虛列數),│付金額之差額(即虛列│
│ 度盈餘給付│該差額未於股東會會議紀│數),該差額未於股東│
│ 之董、理、│錄決議分配者,依違章論│會會議紀錄決議分配者│
│ 監事職工紅│罰。 │,依違章論罰。 │
│ 利或酬勞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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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其他法律 │申報之數額>依其他法律│申報之數額>依其他法│
│ 規定,由主 │規定由當年度稅後盈餘實│律規定由當年度稅後盈│
│ 管機關命令 │際提列數或限制金額之差│餘實際提列數或限制金│
│ 自當年度盈 │額(即虛列數),依違章│額之差額(即虛列數)│
│ 餘已提列特 │論罰。 │,依違章論罰。 │
│ 別盈餘公積 │ │ │
│ 或限制分配 │備註: │備註: │
│ 部分。 │第 9 項次備註二準用之│第 9 項次備註二準用│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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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依其他法律│申報之數額>依其他法律│申報之數額>依其他法│
│ 規定,應由│規定由當年度稅後盈餘實│律規定由當年度稅後盈│
│ 稅後純益轉│際轉為資本公積金額之差│餘實際轉為資本公積金│
│ 為資本公積│額(即虛列數),依違章│額之差額(即虛列數)│
│ 者。 │論罰。 │,依違章論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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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經財政│申報本項目或金額,屬虛│申報本項目或金額,屬│
│ 部核准之項│列數、重複減列數等者,│虛列數、重複減列數等│
│ 目。 │依違章論罰。 │者,依違章論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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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計算公式 │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項│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 │ 次 22 之核定金額 ×│ 項次 22 之核定金│
│ │ 10%=全部應納稅額│ 額× 10%=全部應│
│ │ (負數以零計算) │ 納稅額(負數以零│
│ │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計算) │
│ │ 項次 22 之核定金額│二、(未分配盈餘申報│
│ │ -核定短漏報應罰部│ 書項次 22 之核定│
│ │ 分之未分配盈餘)× │ 金額-核定短漏報│
│ │ 10%=核定免罰部分│ 應罰部分之未分配│
│ │ 應納稅額(負數以零│ 盈餘)× 10%=核│
│ │ 計算) │ 定免罰部分應納稅│
│ │三、全部應納稅額-核定│ 額(負數以零計算│
│ │ 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 │
│ │ 核定漏稅額 │三、全部應納稅額-核│
│ │ │ 定免罰部分應納稅│
│ │ │ 額=核定漏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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