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款第二目規定,核定外國金融
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貸款利息免稅
案件有關重要經濟建設計畫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之貸
款,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函薦財政部核定。
三、本原則所稱重要經濟建設計畫,指該計畫能達到促進產業升級、改善
貿易逆差或提高經濟成長率等積極目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屬通訊工業、資訊工業、消費電子工業、航太工業、醫療保健工業
、污染防治工業、特用化學品及製藥工業、半導體工業、高級材料
工業、精密器械及自動化工業等十大新興工業範圍,且投資金額達
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者。
(二)非屬前款十大新興工業範圍,但投資金額達新台幣一佰五十億元以
上者。
(三)非屬前二款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